四川佳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佳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343号
原告:代高友,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四川佳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廖诗文,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代高友与被告四川佳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代高友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高友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代高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