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610号 原告:***,女,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安市前锋区观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鑫盛路2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5206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