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3122民初148号
原告: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区黄河西路*号。
经营人:***,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区黄河西路*号。
被告:新疆蜀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第三地区老城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莎车县人,项目经理,住莎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新疆蜀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租赁费已经支付完毕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元,保全费1104元,由原告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