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107号之一
原告: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周德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3P2NP3E。
法定代表人:陈朝金,经理。
被告: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荔园街社区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7T3QT3L。
负责人:邓彬。
原告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与被告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德鑫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鑫公司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600元,由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