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107号之二
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周德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3P2NP3E。
法定代表人:陈朝金,经理。
被申请人: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荔园街社区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7T3QT3L。
负责人:邓彬。
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合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川0522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祥云公司及其合江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申请人德鑫公司以晏昭霞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号)作为担保。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以被告履行了支付货款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晏昭霞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房权证号: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号,建筑面积82.95m2)的查封及被申请人祥云公司及其合江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鑫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晏昭霞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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