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327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川,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7号1栋1单元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991586954。
法定代表人:黎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遥望,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3P2NP3E。
法定代表人:李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浪,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泸州祥云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开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晓丽
书 记 员 肖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