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中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N17XB。
负责人:刘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中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平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