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荣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中荣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粗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836号
原告:泸州中荣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尧坝镇兴尧路127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HXKD6D。
法定代表人:钟翠梅,总经理职务。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粗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柳河苑五期24栋1单元4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MA62QLQ55E。
法定代表人:李锐。
原告泸州中荣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3522591.07元,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34981元,但原告泸州中荣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要求,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泸州中荣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泸州中荣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万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莫 薇
书 记 员 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