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826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泸州中荣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HXKD6D。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尧坝镇兴尧路127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钟翠梅。
被告:罗华廷,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中荣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华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露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