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456号
原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122MA789CED4F,住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区天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琴,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55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军,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君,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O1MA776X8Y8Y,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中亚南亚工业园区中亚路2路35号院00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妥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51XX****XX。
原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货款,双方再无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54元,减半收取计614.27元,保全费601.57元合计1,215.84元由原告疏勒县鼎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阳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