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2民初1325号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妥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出生,回族,住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8.28元,减半收取5,874.14元,由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