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鑫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龙恒国、某某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3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龙恒国,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申请执行人:石玉海,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申请执行人:梁喜,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执行人:喀什鑫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22119771020731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
申请执行人龙恒国、***、石玉海、梁喜与被执行人喀什鑫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皮劳人仲字[2022]06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4月19日实际送达给被执行人喀什鑫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该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2022)新3223执479号案件。
审判长 多来提·阿    卜杜克热木
审判员     凯斯 尔 江·乃斯热拉
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麦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依 力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