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00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鑫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7村。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厚之纯、迪里拜尔克孜穆萨,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小区**楼****,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30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即喀什鑫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7月4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0年7月4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银行系统和网络资金反馈被执行人有存款139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于申请执行人;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经查该不动产未办理产权证且未缴纳全部房款,为预售房,经申请人同意暂不拍卖,待拍卖条件成就后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2020年8月6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它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标的906733.88元,已执行到位1399元,执行费11467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0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或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志 山
审 判 员 库瓦尼西白克乌拉依木
审 判 员 阿布都外力努尔买买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法 官 助理 刘 晓 锋
书 记 员 刘 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