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001执6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鑫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7村。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30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即喀什鑫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月5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0年1月10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本院已依法将所有开户冻结;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2020年6月13日本院再此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对此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它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标的906733.88元,执行费1146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0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或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志 山
审 判 员 库瓦尼西白克乌拉依木
审 判 员 阿布都外力努尔买买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法 官 助理 刘 晓 锋
书 记 员 党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