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8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通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576(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喻静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波,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盛通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北京盛通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北京盛通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三十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之前付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至今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无网络资金、无保险理财产品、无证券登记信息。经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赵玉福
审 判 员 席引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