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31民初1423号之二
原告金湖县科迈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县科迈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县科迈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8元,减半收取3919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89元,由原告金湖县科迈电池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学春
书记员 戴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