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林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4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工业园工业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林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长房时代国际20栋711室。
法定代表人:谭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奇,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国庆,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上诉人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林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国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5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上诉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力夫
审 判 员 刘耀武
审 判 员 陈文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毕莅
书 记 员 彭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