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林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长房时代国际20栋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908758700。
法定代表人:谭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工业园工业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33838713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林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5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永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7759.25元(已含执行费839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07759.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滞纳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