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2579号
原告:章正喜,男,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钧,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耀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C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林业大学,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章正喜与被告江苏耀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章正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章正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