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1391民初48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1.38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嘉伟
法官助理 黄冬怡 书 记 员 潘慧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