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3175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杨素萱、赵静,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天宝路2号中瑞产业园111。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
被告:深圳中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天宝路2号中瑞产业园108。
法定代表人:孙永峰。
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3号楼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迄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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