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红河州三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1财保76号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红河州三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上河路6号泰和***8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红河州三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46,387.38元的财产(包含但不限于存款、不动产、动产等)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其与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红河州三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46,387.38元的财产(包含但不限于存款、不动产、动产等),其中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冻结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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