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14民初2280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云南白药厂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公司)诉被告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泉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雨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13877.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8日,被告雨泉公司与原告昆勘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被告雨泉公司将“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项目A5地块工程桩施工勘察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昆勘院完成,双方约定: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暂估总价的形式计价,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96元米,勘察费暂估价为人民币2880000元。被告雨泉公司应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桩桩基施工勘察全部兒成并提交合格勘察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的50%;工程桩施工完毕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80%;其余20%的尾款待勘察人向发包人交清所有归档资料后一次性支付完毕(不计息)。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即进场施工,完工时间是2017年3月。2018年7月30日,因施工方案调整,双方签订《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项目…地块工程桩施工勘察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已完成的主合同工程量按原单价96元7米执行,新方案工程量的单价按90元米执行,补充协议暂估合同金额(含增值税)为人民币1256000元。补充协议仍为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形式,施工进度、工艺、支付比例及结算方式按主合同约定的要求执行。2019年12月31日,主合同竣工结算经昆明松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审定金额为人民币2360843.74元。该部分款项被告已陆续支付,并于2022年10月31日支付完毕。201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单项合同结算确认函》,确认补充协议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2613877.10元。2020年1月10日,四川开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定书》,原、被告双方均签章确认了上述金额。原告与被告方项目负责人联系确认后,于2022年8月4日向被告开具了收款发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推诿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雨泉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确建立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原告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公司也的确提供了相关的服务,但是对于最终的工程价款的金额,被告雨泉公司正在内部核定的过程中,最终的欠款金额是否是起诉状金额,还有待被告雨泉公司内部的确定。 原告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公司针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后结合案件争议综合评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8日,原告(勘察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项目A5地块工程桩施工勘察任务。合同第一条对施工勘察的建筑(构筑)物项目及结构情况、施工勘探孔的布置及**要求、施工勘察技术要求、承接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勘察费暂估价为2880000元,合同签订,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桩桩基施工勘察全部完成并提交合格的勘察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的50%;工程桩施工完毕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80%;其余20%的尾款待勘察人向发包人交清所有归档资料后一次性支付完毕(不计息)。合同第八条约定,勘察费96元/进尺米,为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勘察工作量以发包人、勘察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单位现场确认的数据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2018年7月30日,原告(乙方、施工人)与被告(甲方、发包人、建设管理方)签订《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项目A5地块工程桩施工勘察工程一补充协议一》,合同约定,因甲方方案变更,双方在2015年5月签署的《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项目A5地块工程桩施工勘察工程》(主合同)工程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现方案一孔一勘费用。委托范围增加:原主合同单价(含增值税)定为96元/米,暂估总价(含增值税)为288万元整,对于原昆钢方案已完成的一孔一勘工作按原合同约定的单价及结算方式办理结算。鉴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对补充协议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原合同工程量约为30000m,已实施完成工程量预估为22928m,已完成工程量的部分按原合同单价96元/m执行;2、新方案增加暂估工程量未21500m,较原合同工程量预估新增14428m,新方案工程量的单价按(含增值税):90元/m执行,结算方式同原合同约定;3、依上所述,现签订补充协议预估合同总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为1184905.6元,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额71094.3元,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为1256000元,合同价为暂估,最终按实际勘察进尺深度进行结算。2019年12月31日,昆明松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项目A5地块工程桩施工勘察合同》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验证定案表》,载明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项目A5地块工程桩施工勘察审定不含税金额2227211.08元,税金133632.66元,含税金额2360843.74元,被告工作人员在定案表上签字。2020年1月10日,原告及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结算审定书》***或签字,《建设工程结算审定书》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项目A5地块工程桩施工勘察审定金额为4974800.28元,被告工作人员在建设单位意见处书写:“开元公司本报告中仅反应招商勘察结果部分予以确认,金额为2613877.10元,原昆钢勘察结果由昆钢方咨询公司审定金额为准”。原、被告庭审中均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主合同涉及的全部工程款2360843.7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原告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公司主张的工程款2613877.10元,已由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定书》,原被告签字或**认可上述金额,故本院对原告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公司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13877.1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11元,由被告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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