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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石汉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3民初161号 原告:四川鼎石汉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朱前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鼎石汉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鼎石汉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石汉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石汉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4元,减半收取3907元,由四川鼎石汉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