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财保1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渡口区骁勇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凤阳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KGBG74。
经营者:***,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008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大渡口区骁勇建筑机具租赁站与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2023)渝0104执保1176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大渡口区骁勇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渡口区骁勇建筑机具租赁站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渡口区骁勇建筑机具租赁站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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