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4506号
原告:四川毅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韵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毅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毅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毅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毅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毅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