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09号
原告: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梦园路12号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32883G。
法定代表人:翁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清,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西首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楼东区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4813503L。
法定代表人:韩桂芬,执行董事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多雨,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40元,减半收取为10670元,由原告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晔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