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民初4733号
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西首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楼东区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4813503L。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多雨,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12号信息产业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32883G。
法定代表人:翁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清,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通广公司)与被告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创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通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纲、田多雨,被告安徽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清、周文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通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徽创世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773500元(按照迟延履行一天承担合同总金额1%的标准计算,1342000元×14天×1%+2788800×21天×1%)及损失133万元(订单损失总额532万元×利润率25%),合计2103500元;2、安徽创世公司承担律师费8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至11月,山东通广公司与安徽创世公司签署了系列产品买卖合同,其中,201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编号为×××06的《产品定购合同》,约定安徽创世公司应在7月25日前向山东通广公司提供其采购的2490套4G版执法记录仪,但安徽创世公司至8月15日才完成交货,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编号为2019101401的《产品定购合同》,约定安徽创世公司应在11月15日前向山东通广公司提供其采购的122套手提箱(含手提箱标配的27AH电池、充电器、三脚架等),但安徽创世公司至11月29日才完成交货,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安徽创世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山东通广公司客户的基本使用需求,如存在设备数据丢失、摄像头损坏、设备信号不稳定、SIM卡槽故障率高、私自更换低配配件等多项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客户对山东通广公司产品的认可度,损害了山东通广公司的品牌形象,增加了该等设备的运维成本,导致山东通广公司订单减少,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经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增加运维成本、丢失订单损失、品牌形象损失等共计2103500元。山东通广公司虽多次与安徽创世公司沟通,要求其解决设备存在的全部质量问题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安徽创世公司辩称:1、山东通广公司拖欠货款1750359元至今未付,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2、山东通广公司诉称的逾期交货行为不存在。根据双方约定,发货前,山东通广公司应通知具体收货地址及收货人信息,但山东通广公司未及时通知,且双方合作期间,安徽创世公司一直需要备货,但双方签订2019101401号合同时,山东通广公司临时更换电池,且未按约定付款,即使存在延迟交货,也未给山东通广公司造成损失。3、山东通广公司诉称相应产品无法满足客户的基本使用需求与事实不符。安徽创世公司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及手提箱产品均经过了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符合国标要求。但因山东通广公司接入大量不标准国标设备,导致无法兼容,进而在使用中产生问题。且山东通广公司在采购时提出新的功能需求,并非产品标配,并非存在质量问题。4、山东通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山东通广公司在产品验收使用后,将自身原因导致的问题统统归咎于安徽创世公司,目的就是不愿支付后续款项。且山东通广公司将未中标某项目的损失归咎于安徽创世公司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山东通广公司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7月5日,山东通广公司(甲方)与安徽创世公司(乙方)签订编号×××06《产品定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型号为DSJ-CR7T1A1(TG3+32G)的4G执法记录仪和创世网络视频监控嵌入式软件V7.0,合同总价为2788800元。备注:另含2490个执法记录仪薄电池。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总合同款的50%货款,乙方确定款到后开始备货。自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经甲乙双方确认,非人为因素的故障率不超过5%,则甲方支付50%余款,否则甲方无需支付货款,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货款,甲方退还乙方已交付设备。甲方最迟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已交付设备的余款。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货款。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50%货款后,2019年7月25日前完成交货,货到甲方后,甲方应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订单的交货时间:每批供货前,甲方应提前3日以邮件方式告知乙方收货地址及收货人信息。如因某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附件一载明了产品的规格参数。
2019年7月31日,山东通广公司出具《关于逾期履行合同的通知函》一份,主要内容为,根据双方2019年7月5日签署的合同,安徽创世公司应于2019年7月25日前供货。但截至当日,山东通广公司仍未收到货物。请安徽创世公司积极筹措货物,履行合同,并在收函后1日内告知迟延履行的原因及后续履行安排。因逾期导致客户罚款或者影响公司市场前景的,作如下处理:每逾期1天,支付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同时客户罚款的金额一并由供应商承担。
2019年10月16日,山东通广公司(甲方)与安徽创世公司(乙方)又签订《产品定购合同》一份。2019年10月31日,双方就该合同重新协商并签订编号2019101401《产品定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型号为YT现场作业安全管控平台模块和创世网络视频监控嵌入式软件V7.0,合同总价为1342000元。备注:含手提箱标配充电器、三脚架、蓝牙耳机、手咪、托盘、128G固态硬盘(装在设备中)各122个,手提箱内含电池为27AH。付款方式与上述合同约定一致。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50%货款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交货。货到甲方后,甲方应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订单的交货时间:每批供货前,甲方应提前3日以邮件方式告知乙方收货地址及收货人信息。如因某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日,山东通广公司向安徽创世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671000元。安徽创世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11月22日将设备寄送至指定送货地点。截至2019年11月29日,山东通广公司收到上述合同项下全部货物。
2019年11月19日,山东通广公司又向安徽创世公司寄送《关于逾期履行合同的通知函》一份,主要内容为,根据双方2019年10月16日签署的供货合同,安徽创世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供货。但截至当日,山东通广公司仅收到部分货物,请安徽创世公司积极筹措货物,履行合同,并在收函后1日内告知迟延履行的原因及后续履行安排。因逾期导致客户罚款或者影响公司市场前景的,作如下处理:每逾期1天,支付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同时客户罚款的金额一并由供应商承担。次日,安徽创世公司收到该函,并通过邮件向山东通广公司发送《回函》,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的编号2019101401《产品订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因山东通广公司要求置换电池,导致安徽创世公司重新采购。且根据合同约定,未供货系因山东通广公司未及时通知供货地点,安徽创世公司不存在逾期问题。双方有多笔业务往来,山东通广公司至今仍有1485400元货款逾期未付,为不影响双方后续合作,请山东通广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2019年11月28日,山东通广公司向安徽创世公司发送通广发[2019]003号《关于产品问题的通告函》,主要内容为,安徽创世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客户的基本使用,存在以下问题:一、服务器端部分设备列表数据丢失,设备信息丢失;二、服务器端设备存储计划丢失;三、电信卡部分地市手提箱走加密不能双项对讲,不能本地存储上传平台;四、手持机电源开关键、外接摄像头损坏率很高,售后压力很大;五、三跨产品稳定性很差,如:设备掉线、三跨服务器无规律重启、频繁上下线等,严重影响了山东通广公司的声誉及形象。山东通广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由安徽创世公司承担(直接在货款中扣除),如有必要将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请安徽创世公司在收函后一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解决方案并实施,将所有问题在2019年12月10日前全部解决。安徽创世公司认可收到该函件。
2019年12月20日,山东通广公司向安徽创世公司发送通广发[2019]005号《关于产品问题的通告函》,主要内容为,安徽创世公司销售的手持单兵、手提箱、执法记录仪、三跨定制编码器等相关软硬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客户的基本使用要求,部分问题已改待测试,部分问题通报后一直未得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山东通广公司在客户侧的声誉及形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山东通广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由安徽创世公司承担(直接在货款中扣除),如有必要将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因屡次告知均未得到有效反馈,山东通广公司决定待全部问题解决后再行支付大部分货款,余下60万货款作为质保金,如能积极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妥善解决客户使用问题,山东通广公司每年无息支付20万元,直至所有设备三年质保期结束。请安徽创世公司收函后一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要求包含解决方案、时间节点及实施方案等关键信息)。安徽创世公司认可收到该函。
2020年5月7日,山东通广公司向安徽创世公司发送通广发[2020]010号《关于产品问题的通告函》,主要内容为,在收到安徽创世公司2020.1.20给出的最新版软件后的测试情况,已多次反馈,但仍未解决,存在山东项目主站设备状态及GPS推送服务不稳定、山东项目主站级联服务出现设备数量不准确、山东项目平台丢存储计划、设备列表丢设备、国标网元服务不稳定等多处问题,以上问题已严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及形象。山东通广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由安徽创世公司承担,如有必要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20年5月8日,安徽创世公司向山东通广公司发送《答复函》一份,针对山东通广公司提出的问题,安徽创世公司给予答复,安徽创世公司认为山东通广公司提出的问题部分系由于与第三方设备程序兼容造成的稳定性问题、部分系新增需求、部分系偶发问题会负责跟踪解决等。
2020年5月28日,山东通广公司向安徽创世公司发送《承诺函》,主要内容为若安徽创世公司安排前来解决设备及平台问题的人员如2020年6月1日下午15:00前到达山东通广公司,承诺当天内支付货款80万元。2020年6月1日,山东通广公司向安徽创世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
2020年7月8日,安徽创世公司员工通过邮件向山东通广公司发送欠款函,要求山东通广公司支付欠款。
庭审中,山东通广公司提供2019-46《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招标活动中标通知书》、《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2020年第三次施工、综合服务招标采购(安保安防与消防项目综合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用以证明其2019年中标山东电网营销农电部门物资类采购项目,供应4G执法记录仪等产品,因安徽创世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导致其品牌形象和客户口碑下降,故2020年的招标中其未能中标,存在订单损失。安徽创世公司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第1714300号、1910368号《检验报告》,用以证明其公司提供的CR1030P便携式智慧调度无限视频终端、DSJ-CR7T1A1执法记录仪能达到山东通广公司采购要求。
另查明,山东通广公司为实现债权与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编号×××06、2019101401《产品定购合同》、《关于逾期履行合同的通知函》、《关于产品问题的通告函》、《答复函》、《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招标活动中标通知书》、《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2020年第三次施工、综合服务招标采购(安保安防与消防项目综合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被告提供的《产品定购合同》、付款凭证、《检验报告》、送货单、签收单、快递单、《回函》、《答复函》、《承诺函》、催款邮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提供的编号2019062006《产品定购合同》、产品手册,产品手册系被告单方制作,该组证据均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也不能作为被告不能及时备货的正当理由,本院均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提供的录音,属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无法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山东通广公司与安徽创世公司签订的《产品定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山东通广公司认为安徽创世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迟延交货且交付的产品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导致其订单损失,故应赔偿迟延交货的违约金及订单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1、安徽创世公司是否迟延交货及是否给山东通广公司造成实际损失;2、山东通广公司是否因安徽创世公司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订单损失。
关于安徽创世公司是否迟延交货及造成损失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约定了安徽创世公司的最后交货时间,但合同同时约定,每批供货前,山东通广公司须提前3日以邮件方式向安徽创世公司告知收货地址及收货人信息。山东通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约定供货日前3日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安徽创世公司告知收货地址及收货人信息。其次,山东通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其单方向安徽创世公司发函主张,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因某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即使安徽创世公司存在逾期交货,山东通广公司所举证据也无法查明安徽创世公司延迟交货给其造成的损失构成及损失金额。
关于山东通广公司是否因安徽创世公司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订单损失。首先,安徽创世公司针对山东通广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并不认可,认为山东通广公司提出的问题主要系因与第三方设备不兼容或新增需求导致。山东通广公司采购的产品系供第三方使用,其仅以其单方制作的函件证明安徽创世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未提供第三方向其主张质量问题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据不足;其次,在招标过程中,产品是否中标受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产品服务、政策因素等多方面影响,山东通广公司在2019年中标而在2020年未中标,并不能当然认定系因安徽创世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致。
关于律师费,山东通广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4万元律师费,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徽创世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山东通广公司存在诉请的各项损失,故本院对山东通广公司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68元,减半收取为12134元,由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晔
书 记 员 王春娟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