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9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12号信息产业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32883G。
法定代表人:翁世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鑫昌顺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器一期工程1号孵化器9-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MA18W102XB。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鑫昌顺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庆鑫昌顺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庆鑫昌顺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8229.5元[其中支付货款3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2435.5元(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7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364元(其中负担案件受理费436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