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0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12号信息产业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32883G。
法定代表人:翁世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中联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3号(17A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83349227P。
法定代表人:赵耀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中联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阳中联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中联新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9158.02元[其中支付货款36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9843.47元(以36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1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2233.55元(以38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7733元、案件受理费4078元、保全费327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黄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