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二初字第01369号
原告: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汉族,住***益民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