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9民初426号
原告:江苏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康乐园小区25#-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F4212Y(1/1)。
法定代表人:董悦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原告江苏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2022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费按照变更后的数额收取。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9元,退还原告江苏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47元,由原告江苏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负112元。
审判员  肖玉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武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