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9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康乐园小区25#-1-101室。
法定代表人:**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审被告:黑龙江克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10街1委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克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山牧原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铭威公司申请再审称,**在原审庭审时以及***定时,隐瞒了其双下肢已经大幅好转**的关键证据--**哈尔中医院住院诊断书,导致安通***定中心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意见,原审法院依据错误的***定意见认定了错误的赔偿数额。首先,根据原审2021年5月14日第一次开庭笔录第6页倒数第三行“原代:证据2、**哈尔中医院住院诊断书及住院病案复印件一份(因病例还没有调出来,所以暂不提交法庭,如果鉴定的时候需要,可以提交原件)”根据上述笔录内容证实,第一次庭审时,**代理人声称第二次住院病案还没有调出来,因此,其在原审庭审时仅提到了该组证据名称,但实际并没有出示**哈尔中医院住院诊断书及住院病案。(卷宗中附有该病例,但法院未组织质证,鉴定亦未提交)。其次,根据2021年7月20日,黑龙江安通***定中心作出的司法质证。鉴定亦鉴定意见书,第三项资料摘要,证实,在***定过程中,**仅仅提供提交了其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6日第一医院的住院病案及CT片及X光片,而其隐瞒了其于2020年6月16日20202***中医医院**医学科的住院病案。根据第一医院住院病案住院记录“双下肢肌力0级”,***定意见书第五项分析说明倒数第五行“…遗留有下半身截瘫(脊髓损伤),双下肢肌力0级…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5.2.4的规定,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评定致残程度二级。”即安通***定中心依据**提交的其在第一医院住院病案中载明的住院时双下肢肌力为0级,而认定**构成二级伤残。但根据**在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12月2日***中医医院**医学科的住院病案,入院记录证实,**在于2020年6月16进入中医院住院时,其双下肢肌力就已经提高到2级,并不是肌肉毫无收缩力。最为重要的是,根据2020年12月2日的出院记录,“立维持体位稳定,腰部无明显疼痛,双下肢无肿胀疼痛,可自主转移体位完成床边坐立,坐位维持腿可抬起45度,维持膝关节伸肌动作10S许,双侧足踝不能主动背伸…双下肢近端3级,远端2级。”即**经过中医院*****治疗半年,于2020年12月2日时,其双下肢肌力已经提高到3级,而且腿部可达到抬腿至45度角,膝关节亦可以进行伸展,且可自主转移身体在床边坐立,充分证实**下肢已经可以活动、运动,根本不可能是下肢完全截瘫,更不可能在出院的半年后2021年5月29日鉴定时,其双下肢肌力仍然是0级,因为其第二次住院时双下肢肌力就已经变为2级,出院时肌力已经提高至3级。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4.1条规定,“截瘫(肌力3级以下”,即肌力3级应为四级伤残,但**为了获得高额赔偿,在原审法院第一次庭审及***定时,故意隐瞒能够证实其双下肢已经治疗大大好转的关键证据(**哈尔中医院住院诊断书),导致安通***定中心未全面了解**的恢复状况,作出了**双下肢肌力为0级构成二级伤残的错误认定。且**从**哈尔中医院出院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而医院的病例在患者出院7天至10天之内就可以复印病案,显然**在中医院的病例在2020年12月10日左右时就完全可以复印,原审第一次庭审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鉴定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其代理人在原审第一次开庭时以“**哈尔中医院病例还未调出来”为由没有提交病例,完全就是故意隐瞒病例。最后,铭威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才看到**在**哈尔中医医院的住院病案,发现了**双下肢早已好转而其在原审庭审时及鉴定时隐瞒了关键证据的问题,铭威公司工作人员带着该份病例走访了**哈尔市多家***定机构咨询法医,多位法医均称按照**哈尔中医医院的住院病案载明的**的恢复程度,其伤残等级最高为四级,不可能为二级,如果其在2021年5月份鉴定时,腿部伤情进一步恢复,那么,伤残等级甚至有可能为五级,但要结合查体情况才能确定。
综上,**在原审为从铭威公司处获得高额赔偿,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导致原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结果,严重侵害了铭威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司法解释的正确实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安通***定中心给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2021年6月28日查体记录记载:**双下肢痉挛性瘫痪(肌力0级),双足下垂,双侧跟腱、膝腱放射未引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客观、准确,符合***定程序的。铭威公司主张黑龙江安通***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明显错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铭威公司主张的原审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合法质证,程序严重违法,原审中关于“证据2.**哈尔中医院住院诊断书及住院病案复印件一份”,铭威公司质证称“对之后提交证据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铭威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并不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综上,铭威公司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