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华福机房材料有限公司

莱州市华福机房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执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福机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东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5126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福机房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于同年3月6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福机房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被本院移送破产审查,并中止对其执行。本院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后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作出(2018)鲁03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提级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福机房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111975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