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水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万水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执232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姚江东路宸欣家园7-1404。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河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芳。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天津万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给付货款106186元、违约金暂计至申请之日为26977.65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44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未实际履行义务;
2.于2021年6月22日、6月23日、8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
4.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已停止经营;
6.于2021年7月10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晨康复养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玉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案执行标的134607.65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34607.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5日、8月10日通过谈话及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长
审判员  宣 华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灿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