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5830号之二
原告: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0楼A座。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县前街西街18号5-6层。
法定代表人:金耀。
原告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83元,合计3808元,由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蓉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