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623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齐胤恺。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京0106财保62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3969元;二、如上述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XX号房屋(权证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XX号房屋(权证号:余房:余房权证闲移字第**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39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辛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