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财保62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
被申请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向阳。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王向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京0106财保62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5077元;二、如上述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王向阳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XX号房屋(权证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XX**号)。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向阳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XX号房屋(权证号:余房权证闲移字第XX**号)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50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芬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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