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8032号
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洪延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骏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0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3元,由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哲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於昆
代书记员 许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