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财保67号
申请人: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小南街52号3幢1单元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80171124W。
法定代表人:周绪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明,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担保人:陈世明,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担保人:周绪玲,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
39051415。
法定代表人:赵健西,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渝0151执保65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x中学校应收的工程款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陈世明、周绪玲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号房产一套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2019年3月18日,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为由,要求解除本案标的物查封,同时同意解除担保物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x中学校应领取的工程款30万元的保全;
二、准予解除对担保人陈世明、周绪玲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号房产一套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