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1民初6580号
原告: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小南街52号3幢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80171124W。
法定代表人:周绪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51415。
法定代表人:赵健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南(特别授权),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骆勇,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3元,减半收取计2876.50元,由原告重庆市盎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