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国威钢结构加工厂与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4005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国威钢结构加工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安家林村。
经营者:谢传金,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82号泰山云谷互联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虎,总经理。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国威钢结构加工厂与被告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国威钢结构加工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国威钢结构加工厂撤诉。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