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民初364号
原告: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泰山云谷互联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耀,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泰新路省庄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林吉,总经理。
被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肥城市老城工业园区***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慧,总经理。
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住所地肥城市高新区永安路以南康汇大街以东创业路以北v>
法定代表人:张林远,总经理。
被告:张林吉,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王秀娟,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徐正平,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刘慧,女,1990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张林远,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刘艳,女,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以上九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九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安市省庄镇东羊楼村v>
法定代表人:赵新年,经理。
被告:赵新年,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赵新成,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承林,泰安岱岳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项目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钢球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殷建华,经理。
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郯,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大官庄村v>
法定代表人:杨秀利,经理。
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吴家庄村v>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殷建华,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尚梅,女,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宋海军,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公司)与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吉、王秀娟、徐正平、刘慧、张林远、刘艳、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赵新年、赵新成、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殷建华、尚梅、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耀,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吉、王秀娟、徐正平、刘慧、张林远、刘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殷建华、尚梅、赵新年、赵新成、宋海军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9月1日,被告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赵新年、赵新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承林对涉案证据进行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被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吉、王秀娟、徐正平、刘慧、张林远、刘艳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殷建华、尚梅、赵新年、赵新成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日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年莱商行TAYWB流贷字第BZ2017080201号、2017年莱商行TAYWB流贷字第BZ2017080202号、2017年莱商行TAYWB流贷字第BZ2017080203号借款合同,分别向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1000万元,共计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止。其余被告对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各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债务。2018年12月28日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各被告。
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该笔借款是借新还旧,承接的以前的借款。现在由于该公司涉及经济纠纷比较多,并且不再经营,故无力偿还。
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吉、王秀娟、徐正平、刘慧、张林远、刘艳辩称,担保的签名属实,但是各担保人并不知道系借新还旧,因为担保的比较多,所以不清楚这里面的事情,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处。即使担保属实,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殷建华、尚梅、赵新年、赵新成、宋海军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日,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年莱商行TAYWB流贷字第BZ2017080201号、2017年莱商行TAYWB流贷字第BZ2017080202号、2017年莱商行TAYWB流贷字第BZ2017080203号借款合同三份。约定借款人(即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向贷款人(即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共计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共12个月,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35%,如未按期清偿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后,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后计收复利。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日,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在三份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确认收款3笔共计3000万元。
2017年8月2日,被告张林吉、王秀娟与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三份,约定两被告为编号为2017年莱商行TAYWB流贷字第BZ2017080201号、2017年莱商行TAYWB流贷字第BZ2017080202号、2017年莱商行TAYWB流贷字第BZ2017080203号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等)。
2017年8月2日,被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后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年莱商行TAYWB最高保字第20170802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2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8月2日,被告刘慧、徐正平向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出具《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刘慧、徐正平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3000万元以及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年2月4日,被告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后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年莱商行TAYYB最高保字第201602040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内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6年2月4日,被告***向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出具《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6年2月4日,被告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后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年莱商行TAYYB最高保字第201602040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6年2月4日,被告殷建华、尚梅向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出具《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殷建华、尚梅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5年9月2日,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后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年莱商行TAYWB最高保字第20150902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2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6年2月4日,被告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后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年莱商行TAYYB最高保字第20160204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6年2月4日,被告赵新年、赵新成向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出具《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8月2日,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后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年莱商行TAYWB最高保字第201708020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山东伟远磨具限公司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2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8月2日,被告刘艳、张林远向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出具《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2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5年9月2日,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后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5年莱商行TAYWB最高保字第201509020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2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5年9月2日,被告宋海军向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出具《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2日之间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12月28日,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原告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案外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11日向各被告进行债权转让公告,将对各被告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向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各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应按照涉案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偿还30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2月28日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各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2月28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被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吉、王秀娟、徐正平、刘慧、张林远、刘艳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在最高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殷建华、尚梅、赵新年、赵新成在最高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各自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00元,由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吉、王秀娟、徐正平、刘慧、张林远、刘艳、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殷建华、尚梅、赵新年、赵新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兴文
审 判 员 魏 军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