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390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82号泰山云谷互联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虎,总经理。
被告:***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经济开发区金龙大厦一单元1302室。
法定代表人:祁向前,经理。
被告:孔祥生,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云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孔祥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其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辛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