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7918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文,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路东首锦绣城沿街甲11-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CFHW805。
法定代表人:刘秀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丽,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勇,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母海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敏敏
书 记 员 郝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