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8民初484号
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代理人:马某2,1967年7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北京海港展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港展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元,由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秀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 琪
附本案援引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