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港展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宏达幕墙配件与北京海港展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263号

原告:和田市宏达幕墙配件,经营场所新疆和田市火车站京通大道101号机电经营区商铺1栋30号。

经营者:曾群连,女,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北京海港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1号院3单元G112室。

法定代表人:田海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市宏达幕墙配件与被告北京海港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田市宏达幕墙配件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宏达幕墙配件以被告北京海港展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田市宏达幕墙配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和田市宏达幕墙配件负担。

审判员 尹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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