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执异10号
异议人(第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社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武汉市**湖养殖场场。
法定代表人祁从阳,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鄂0114执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人民币3713760元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4执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7)鄂0114执1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因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16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债务义务,2018年1月10日,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4执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7)鄂0114执1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人民币3713760元。异议人认为,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有建筑工程款人民币371376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因此,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协助冻结错误。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鄂0114民初16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6.4万元及利息276,400元,即于2016年11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于2017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40,400元;二、被告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本协议第一条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逾期之日起,以前述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1,123元,减半收取15,561.5元,由原告***负担5561.5元,被告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以(2017)鄂0114执154号立案受理。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16日财产申报中,报告其与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建设位于汉川市项目,未办理工程结算。本院据此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鄂0114执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人民币3713760元予以冻结。2018年1月12日,本院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从阳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建筑工程项目内包合同,将项目名称为华中电动车CBD一期一标D1#底层配套,D2#办公服务楼,D3#研发办公楼承包给祁从阳。该项目已完工。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债权过程中,该他人对债权有异议的,法院不得对该他人强制执行,且不对该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人民币3713760元予以冻结,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债权提出异议,本院不得对该笔工程款强制执行,对其异议不进行审查。综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汉金
审判员  刘洪新
审判员  龚庆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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