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执恢4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一号4楼4007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1组60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102民初1916号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炳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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