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组**号。
法定代表人熊才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利息及律师费损失共计142,870.52元及逾期利息(以142,870.52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代偿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承担诉讼费用795元;执行费2,077元(未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106.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敬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余 敏